注意,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变!新添“教育”、“卫生”门类,压缩行业分类,修改划型指标,增加定性标准

发布:2021-04-26
浏览395次

这一次,“教育”和“卫生”门类也被纳入到中小企业的划型中。

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了诸多内容,包括新添“教育”、“卫生”门类,压缩16大行业分类至9大行业,修改划型指标,增加定性标准。

工信部表示,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截图来源:工信部官网)

针对五类问题修订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对于本次修订的原因,工信部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称“此前规定”)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

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三是定性标准缺位。

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

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在修订原则上,工信部表示,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增添“教育”、“卫生”门类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工信部表示,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在行业分类上,《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五方面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此前规定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修改划型指标,增加定性标准

在将此前规定的16大行业修订为9大行业后,《征求意见稿》修订并明确了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记者注意到,对比此前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各项定量标准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都有所提高。

对划型指标的修订,工信部指出,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此前规定,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工信部指出,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此前规定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定性标准,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附:《征求意见稿》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