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央行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公告显示,2021年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拒收现金的具体情形包括购买商品/药品、支付车费/加油费、ETC充值、缴纳保费/燃气费等。
此次,央行罚单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罚款共计44.65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因拒收现金被处罚的不仅仅只有单位和相关负责人,部分涉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被给予警告和罚款,这是与上一季度公布的处罚情况不同之处。其中,个人被罚款最高1万元。
企业及其负责人均被罚
从被处罚的单位来看,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共计18家企业。其中,被处罚金额最高的是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央行营业管理部分别对两家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此次拒收现金处罚中,金融机构仅有2家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受罚,违法事实均是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缴纳保费。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临河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武胜支公司分别被罚1万、1万、5万。同时,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临河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业务经办人员也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拒收现金的具体情形包括购买商品/药品、支付车费/加油费、ETC充值、缴纳保费/燃气费等。其中,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苏州悦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莱蒙城悦来悦喜便利店、山西和谐百货有限公司、郑州盛旷服饰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高延工业服务处被央行当地分支行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2000元、5000元。同时,上述企业对应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均被罚款500元。
购买车票、ETC充值、支付停车费、加油费也遭遇了拒收现金的情况。其中,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停车费,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安百利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警告及罚款,罚款金额1000~10万不等。北京兴泰顺科贸有限公司则是因为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充值ETC速通卡,被罚款5万元。
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车费,连云港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乘车票,央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加油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溪茆竹园加油站被罚1500元。
此外,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药品,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被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燃气费,保定中燃保南能源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遇拒收现金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2020年,央行在全国组织开展人民币现金收付与流通环境的调研,对近8.5万名公众的现金携带习惯、支付习惯、使用场景等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发现,虽然消费者对于人民币现金的使用频率下降,但仍然存在需求。某些场景下,部分单位或公司拒收现金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围绕公众各类日常生活场景的消费需要,区分不同场景和消费模式,坚持分类管理与普遍适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了不同要求。如,对于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机构和经营主体要强化现金服务意识。
其中,对于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类收费,收费单位或其委托代收机构要具备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铁路、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涉及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和娱乐行业等的大中型商业机构,应具备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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