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备付金新政来了

发布:2021-01-26
浏览253次

  近年来,中国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新兴支付产品层出不穷,成为支付体系的重要构成。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严监管”与“强服务”统一

  什么是客户备付金?《办法》指出,客户备付金即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此前央行已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优化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三类特定业务分别指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规范合规合作备付金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对备付金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