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进2022年农村振兴重点财政支持的意见》,提出增加对大豆、石油等重要农产品的财政支持。以促进大豆和石油产量增加为重点,菜篮子产品供应,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不断增加信贷投资。依托主要产区和重要物流节点,规范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开发适合石油、茶叶等木油特点的金融产品,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大规模种植和低产林改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22年全面推进农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责任,积极主动,抓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加强基础,加强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农村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做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应金融服务。
(1)加强粮食安全和金融保障。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准备、粮食流通、收集、储存、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支持一批风险可控、专注于主营业务的粮食企业。支持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作用,及时、充分保障中央粮食储备的增加、轮换和粮食最低价格的信贷资金供应。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积极满足粮食收购加工的金融需求。
(2)加大对大豆、石油等重要农产品的财政支持力度。以促进大豆和石油产量的增加为重点,提供菜篮子产品,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不断增加信贷投资。依托主要产区和重要物流节点,规范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开发适合石油茶等木油特性的金融产品,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大规模种植和低产林改造。
(3)做好农产品跨境贸易和农业社会化金融服务。鼓励农业进出口企业在农产品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指导金融机构积极为农业进出口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农产品生产规模化社会化水平的提高。
二是加大现代农业基础支持金融资源投入。
(4)加强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的金融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与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合作,对重点农业企业进行融资监测,加强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对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投资,支持育种、种业基地建设和优势农业企业发展的联合攻关。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种业知识产权质押、库存和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加强种业育种,促进产业链金融服务,提高现代种业企业融资便利性。
(5)创新设施农业和农业机械设备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资产抵押范围,开展农业机械、温室设施、活畜禽、养殖设施等抵押贷款。稳步发展金融租赁等业务,缓解农业机械设备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合格的农业机械设备研发企业发行公司信用债券,扩大资金来源,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是加强对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
(6)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一体化发展。围绕农产品加工、农村休闲旅游等产业的发展特点,继续完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优先支持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依托县富民产业,丰富新农业经营者和小农贷款产品,合理增加新农业经营者的中长期信贷供应。支持合格企业发行农村振兴账单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农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色优势产业。
(7)加强对县商业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围绕县商业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县市场实体培育,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增加信贷供应。结合县商业的实际使用场景,深化信息协调和技术授权,为县商业、物流、供销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服务。探索农村电子商务专属贷款产品的开发,开放农村电子商务资本链。
(8)做好农民就近就业创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和联系,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优化处理流程,落实免除反担保的相关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民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信贷资源投资,深化园区内银行与企业的对接,推动更多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重点群体返乡就业创业。
(9)拓宽农业和农村绿色发展的融资渠道。丰富农业、农村、农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积极满足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便资源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土地绿化等领域的融资需求。探索创新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业碳汇率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合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农业和农村地区的绿色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积极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合格农村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四是稳步提高农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
(10)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金融机构应围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环境改造等关键领域,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和偿付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强农村道路建设、供水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巩固项目信贷支持,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
(11)促进县基本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综合发展。各金融机构应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包容性金融、便利服务、农业材料、农业技术等资源,加快农业相关场景建设和推广,提高网点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支付、查询、远程服务等便利性。进一步加强金融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交通、社会救助等民生体系的互联,促进县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化。
五是继续推进金融支持,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
(12)加大对国家农村振兴重点扶持县等扶贫地区的金融资源倾斜。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扶贫地区,特别是国家农村振兴重点扶持县的扶持措施,优先考虑信贷准入、授权审批、资本计量等方面,保持扶贫地区的信贷供应。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努力争取全国农村振兴重点扶持县的贷款增长率高于本机构的贷款增长率。按照市场化、可持续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搬迁集中安置区的财政支持。做好扶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贷款延期管理,促进合格及时启动风险补偿,促进扶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13)继续做好指定的援助工作。承担指定援助任务的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定援助的政治责任,深化信守承诺,种植两块土地,建设三个项目的援助理念,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优势和社会协调能力,鼓励扩大援助区域的产品和服务消费,形成市场化的农业支持商业模式。做好区域信贷支持、资金捐赠、消费者援助、干部培训、投资吸引等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援助任务指标,将指定援助责任领域建设为农村振兴的示范领域。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能力。
(14)加强对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进一步优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框架,落实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引导县机构法人经营,主要用于农村振兴地方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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