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加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扩大适用范围,包括衍生品交易和跨境交易,创新安排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探索业务创新提供制度支持。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护送下,未来衍生品交易将为期货公司带来业务发展空间,做市交易可以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国际业务将迎来新的机遇。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对期货市场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试点期货市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期货市场已经走过了30多年。在此期间,也发生了各种风险事件和扰乱市场的行为,但期货市场的发展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必要阶段,也是中国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有力支撑。在30多年的风雨中,我们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行业经验和发展成果。值此期货行业基本法将实施的节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将开启新篇章,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加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定位。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为立法宗旨,明确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定位,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
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加强普通交易者保护,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平公开,帮助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市场进一步成熟。
拓宽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定位方面,期货和衍生品的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期货运营商是连接市场和交易员的桥梁,未来的发展也必须坚持为实体服务的初衷。在创新的商业模式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模式留下了法律空间,有利于期货公司多元化的业务发展。
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日益增长的风险管理需求,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对外开放,作为连接市场和交易员的桥梁,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的骨干,期货业务机构也需要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覆盖更广泛的大、中、小型实体企业。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加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扩大应用范围,包括衍生品交易和跨境交易,创新安排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探索业务创新提供系统支持,帮助改善期货公司单一利润模式,进一步向综合衍生品服务提供商。
与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新章节,建立衍生品交易场所行为规范、衍生品交易业务准入、单一主协议原则、终止净结算、衍生品交易报告数据库、集中结算等衍生品交易基本法律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一条提出依法批准或者批准,履行交易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目前,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国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大多作为上述机构的交易对手参与衍生品交易货和衍生品法取消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限制,预计未来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期货管理机构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从无序发展到规范发展,到近10年的创新发展,出现了一批专业的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多元化的期货公司,但也面临着强大的业务单一性、同质化竞争。在新的发展阶段,期货管理机构通过相互学习,形成差异化竞争,扩大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能成为期货公司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突破点。
依靠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对期货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有更深远的影响。经过多年的期货业务运营,期货公司在逻辑理解、实践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比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更多的优势。实体企业深入不同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积累的经验更有说服力。在衍生品业务的积累中,近年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基础贸易、仓库订单服务、合作套期保值、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风险业务规模稳步增长,不仅为期货公司贡献利润,日益成熟的商业模式也为期货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奠定了专业的基础。
《期货与衍生品法》第三条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指期权合约、交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作为交易目标的交易活动,明确了期权合约、交换合约和远期合约的基本定义。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企业因外汇结算、外汇销售或原材料进出口需求而进行保值和风险规避外,大多数国内企业很少参与,未来也有普及需求。期货公司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个性化的衍生品交易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此外,近年来,期货公司的增资方式更加多样化。许多期货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提高资本实力。如果他们参与衍生品交易,他们将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期货及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以下期货业务:期货经纪人;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市场交易;其他期货业务。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期货市场交易需要明确资格、申请材料、业务规范等具体要求。期货市场交易是指期货或期权交易中的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投资者发布交易指令,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提供双向报价来确保交易的持续进行,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增强。
国内做市交易始于2015年。为配合50ETF股票期权上市开展做市业务,期货市场于2017年引入做市制度。起初,由于做市商的资本成本和技术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机构符合做市条件。经过几年的发展,许多合格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了做市,大大提高了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目前,国内期货市场有70多个做市品种,占上市品种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期货做市品种占三分之二,期权做市品种占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做市品种的增加和市场波动的增加,做市业务已成为期货风险管理业务的重要利润点。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做市交易纳入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鼓励更多具有做市能力的期货公司参与做市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通过培养自己的做市团队,期货公司可以更好地提高自己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形成核心竞争力。做市商为相关品种的期货远月合约和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并将交易价格保持在相对合理的价差范围内,可以提高实体企业和行业客户对期货市场的价格信任,增强参与相关期货品种交易的意愿,使市场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品种流动性,对进一步提高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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