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的关照
商务部研究草拟了《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民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岸中国当局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岸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执法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停止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
商务部
2019年8月7日
附件: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修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做生意生长革新委同意,商务部决定对《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实行入口关税配额治理的农产物品种为:小麦(包罗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罗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罗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行关税配额治理农产物相应的税目及实用税率另行宣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入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商业配额和非国营商业配额。国营商业配额须通过国营商业企业入口;非国营商业配额通过有商业权的企业入口,有商业权的终极用户也可以亲身行入口。”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糖、羊毛、毛条入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门配。”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生长革新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省级生长革新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卖力下列事项:
(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生长革新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生长革新委;
(三)关照申请者其申请中不切合要求之处,并提示其修正;
(四)向颠末答应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宣布。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境外进入保税羁系场合、海关特别羁系地区的产物,免予领取《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条约先来先领分派方法除外)。
商务部、生长革新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生长革新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宣布每种农产物下一年度入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物税目和实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宣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生长革新委宣布。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卖力受理当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入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生长革新委委托机构卖力受理当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入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凭据宣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条约先来先领分派方法除外),同时抄报生长革新委。
生长革新委委托机构凭据宣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转报生长革新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生长革新委通过各亲身委托机构向终极用户发放《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度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商业入口实验关税配额治理的农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商业方法’栏目中注明‘加工商业’的《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管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商业企业未能按划定限期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管理加工商业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商业的有关划定实行。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亲身境外进入保税羁系场合、海关特别羁系地区的关税配额农产物由海关按现行划定验放并实行羁系。
从保税羁系场合、海关特别羁系地区出库或出区入口的关税配额农产物,海关凭《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按入口货品治理的有关划定管理入口手续。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分派给终极用户的国营商业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署条约的,终极用户可以委托有商业权的任何企业入口;有商业权的终极用户可以亲身行入口。”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再分派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条约先来先领分派方法除外)。申请者的申请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生长革新委。
商务部、生长革新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生长革新委网站上宣布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再分派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宣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生长革新委宣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入口关税配额再分派量分派到终极用户(凭条约先来先领分派方法除外);生长革新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派量分派到终极用户。”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伪造、变造大概交易《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执法对非法谋划罪大概伪造、变造、交易国度构造公牍、证件、印章罪的划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终极用户有上述举动的,商务部、生长革新委及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口农产物关税配额的申请。”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终极用户一连两年未能完身分配其全部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量入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利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派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近来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农产物入口关税配额分派和再分派的咨询需以书面情势向商务部、生长革新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生长革新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事情日内作出回复。”
(文章泉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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