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原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王某堂犯“四宗罪”,获刑14年。
判决书显示,与王某堂一同被判决的,还有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名员工,分别是民众、黄岗两家分社原主任和一名司机,涉嫌违法放贷罪及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定: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堂担任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宁陵信用联社)主任期间,为获取贷款供自己和儿子使用,安排时任宁陵黄岗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吕某红,以司机王某红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吕某红伪造虚假的挖掘机购买合同,由吕某红负责审核、王某堂负责审批,违法向王某红审批贷款90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堂在担任宁陵信用联社主任期间,伙同时任宁陵信用联社民众分社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刚,违规为赵默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致使债权人通过法院判决,划拨宁陵信用联社账户资金,给宁陵信用联社造成2245.04万元损失。
2014年9月份,赵默以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兆公司)为名,以小区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名义向宁陵信用联社申请贷款,被告人王某堂、张某刚在明知赵默办理贷款是为了归还个人债务且伪造施工合同等贷款手续的情况下,由张某刚负责审核、王某堂负责审批,违法向赵默发放贷款20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刚于2019年10月14日以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张某刚主动供述了其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的犯罪事实,由此引出了联社原主任王某堂的其他罪行。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堂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次在查处张某刚案件中发现王某堂尚有余罪被隐瞒。2018年6月,河南银监局做出行政处罚,指出宁陵信用联社存在瞒报漏报案件的行为,并罚款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堂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此前罪名合并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另张某刚、吕某红、王某红三人也分别获刑。
2020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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